跳到主要內容區

教師升等專區

【教師升等專區】

◎依據辦法、參考資料

1. 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

2. 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人類發展與健康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 pdf    113.12更新

3. 本校人事室 

◎ 作業時程(審定辦法於111年08月17日修正發布時程更新)

升等 (校審) 、 現職請證 (院審)

各級會議

工作項目

第一學期

完成日期

第二學期

完成日期

各級教師送件

提出申請

41

101

系級教評會

完成初審後,

提交院級教評會

430

1031

院級教評會

著作升等:

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

610

121

文憑升等 (含現職請證)

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

91

次年31

校教評會

完成決審,報部核發證書

1031

次年430

升等生效日

81

次年21

註:現職請證,報教育部送審履歷表請選〔新聘〕。

◎ 表件下載

送審教師 填寫

01

應附表件檢查表 word   

02

大學校院一覽表查詢系統(可查詢教師學術專長)

03

教師送審申請表 word     odt 

04

教師教學與服務考核表 word    odt

05

學位證書及送審著作(含代表、參考作) 六份

06

教師著作審查基本資料 word    odt

07

教師證書 (申請部定講師免附)、經歷證件影本

(相關證件影本,請系辦查驗並核「單位章」及「與正本相符章」)

08

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  (教師申請作業/線上填寫履歷表)請先上網站註冊,等待人事室審核通過後進入系統填寫履歷表。含照片3張 (甲式為報部完整格式,乙式為送外審用格式,甲式需檢附2份,乙式需檢附6份。不得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(含甲乙兩式)及有關個人資料表件與送審著作一併裝訂。)

09

送審代表作合著人證明 word    odt

10

已接受將定期出版切結書 word    odt

11

著作、作品審查迴避參考名單 word    odt

12

升等審查表格1-1~5-3 word   odt

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附表1--以教學實務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表

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作業要點第十二點附表2--以技術應用升等送審教師資格審查基準

系級教評會 填寫

01

系級教評會辦理送審教師資格查核表 word    odt 

02

送審著作審查人參考名單(本表由系所中心教評會提出) word   odt

03

系教評會議記錄


申請基本規定】
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

第 16 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在研究院、所研究,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者。

二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三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第 16-1 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二、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三、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、中醫學系、牙醫學系畢業,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,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四、曾任講師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第 17 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二、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
第 18 條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,有創作或發明,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。

二、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。

第 30-1 條 (舊制教師)

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、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,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,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,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,得比照辦理。

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施行細則

第 11 條   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,以專任為原則,兼任教師年資,折半計算。

【國外學歷檢附證件】

1. 學位証書或臨時畢業証書(須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証)一份。

2. 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一份。word   odt

3. 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証明一份。

4. 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(由送審教師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)。

5. 護照相關紀錄影本。

(相關證件影本,請系辦查驗並核「單位章」及「與正本相符章」)

【兼任老師加附】

1. 現(專)職服務証明一份。

2. 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年資証明一份 (依個案情形選填)。

3. 符合升等年資之聘書。

4. 歷年教學評量成績 (請系辦提供)。

(相關證件影本,請系辦查驗並核「單位章」及「與正本相符章」)

5.兼任教師未重複送審教師資格切結書    odt

● 兼任教師升等特別注意事項 

  •  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二年(累積四學期)後,教學成績優良者,得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,但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之需要,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(累積二學期)後,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同意推薦,提校教評會通過者,得提前申請辦理。
  •  兼任教師升等助理教授(含)以上職等者,代表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。(學位送審除外)

瀏覽數: