教師升等專區
【教師升等專區】
◎依據辦法、參考資料
2. 國立臺北護理健康大學人類發展與健康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細則 pdf 113.12更新
3. 本校人事室
◎ 作業時程(審定辦法於111年08月17日修正發布時程更新)
升等 (校審) 、 現職請證 (院審)
各級會議 |
工作項目 |
第一學期 完成日期 |
第二學期 完成日期 |
各級教師送件 |
提出申請 |
4月1日 |
10月1日 |
系級教評會 |
完成初審後, 提交院級教評會 |
4月30日 |
10月31日 |
院級教評會 |
著作升等: 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 |
6月10日 |
12月1日 |
文憑升等 (含現職請證): 完成複審,提交校教評會 |
9月1日 |
次年3月1日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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校教評會 |
完成決審,報部核發證書 |
10月31日 |
次年4月30日 |
升等生效日 |
8月1日 |
次年2月1日 |
註:現職請證,報教育部送審履歷表請選〔新聘〕。
◎ 表件下載
送審教師 填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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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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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2 |
大學校院一覽表查詢系統(可查詢教師學術專長) |
03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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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4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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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5 |
學位證書及送審著作(含代表、參考作) 六份 |
06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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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7 |
教師證書 (申請部定講師免附)、經歷證件影本 (相關證件影本,請系辦查驗並核「單位章」及「與正本相符章」) |
08 |
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(教師申請作業/線上填寫履歷表)請先上網站註冊,等待人事室審核通過後進入系統填寫履歷表。含照片3張 (甲式為報部完整格式,乙式為送外審用格式,甲式需檢附2份,乙式需檢附6份。不得將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(含甲乙兩式)及有關個人資料表件與送審著作一併裝訂。) |
09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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系級教評會 填寫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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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1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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03 |
系教評會議記錄 |
【申請基本規定】
第 16 條 講師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在研究院、所研究,得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者。
二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曾任助教擔任協助教學或研究工作四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三、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六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第 16-1 條 助理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二、具有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三、大學或獨立學院醫學系、中醫學系、牙醫學系畢業,擔任臨床工作九年以上,其中至少曾任醫學中心主治醫師四年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四、曾任講師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第 17 條 副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四年以上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二、曾任助理教授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專門著作者。
第 18 條 教授應具有左列資格之一:
一、具有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,曾從事與所習學科有關之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八年以上,有創作或發明,在學術上有重要貢獻或重要專門著作者。
二、曾任副教授三年以上,成績優良,並有重要專門著作者。
第 30-1 條 (舊制教師)
本條例修正施行前已取得講師、助教證書之現職人員,如繼續任教而未中斷,得逕依原升等辦法送審,不受大學法第二十九條之限制。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原依本條例聘任者,得比照辦理。
第 11 條 本條例所稱曾任各級學校教師年資,以專任為原則,兼任教師年資,折半計算。
【國外學歷檢附證件】
1. 學位証書或臨時畢業証書(須經外交部駐外館處驗証)一份。
2. 國外學歷送審教師資格修業情形一覽表一份。word odt
3. 國外學歷歷年成績証明一份。
4. 入出境紀錄正本一份(由送審教師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申請)。
5. 護照相關紀錄影本。
(相關證件影本,請系辦查驗並核「單位章」及「與正本相符章」)
【兼任老師加附】
1. 現(專)職服務証明一份。
2. 研究工作、專門職業或職務年資証明一份 (依個案情形選填)。
3. 符合升等年資之聘書。
4. 歷年教學評量成績 (請系辦提供)。
(相關證件影本,請系辦查驗並核「單位章」及「與正本相符章」)
5.兼任教師未重複送審教師資格切結書 odt
● 兼任教師升等特別注意事項
- 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二年(累積四學期)後,教學成績優良者,得申請辦理教師資格審查或升等,但為配合臨床實習場所教學之需要,兼任教師在本校兼任滿一年(累積二學期)後,經系所中心教評會同意推薦,提校教評會通過者,得提前申請辦理。
- 兼任教師升等助理教授(含)以上職等者,代表著作須以本校名義發表。(學位送審除外)